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要流程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1.发布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
2.供应商响应
3.评审。
4.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
5.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发布征集公告
2.供应商响应
3.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
4.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不存在评审过程。
供应商数量要求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无限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